| 出售的公有住房及集资建造住房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也可委托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修缮企业代管、代修。
综合造价和标准价住房自出售之日起,或集资建房竣工分配使用之日起,由售房单位或集资单位保修二年。
包修期外的住宅修缮责任划分。
1.室内部分,底层围墙及自用阳台属房屋所有人自修范围,由其自理或委托办理。
2.共用结构
(1)承重墙体及其基础的修缮,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迁工程,由拆迁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2)梁柱及其基础的修缮,按支承其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楼地面面积或按使用面积分担。
(3)楼盖的修缮,其楼地面或天花板部分,由所在房屋产权人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层的上、下产权人的份额或使用面积比例分担。
(4)屋顶的修缮,不上人的屋顶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或使用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的屋顶,包括屋面和女儿墙,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或使用面积的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由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先分担费用的一半,并按份额或使用面积分担,其余一半费用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层所有人按份额或使用面积分担,其余一半费用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层所有人按份额或使用面积分担。
3.共用部分
(1)各楼层共用楼梯和楼梯间的修缮(包括出屋面积部分和平台内外墙粉刷装饰),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或使用面积比例分担。
(2)共用的走廊、阳台、通道、门厅的修缮和外墙粉刷装饰。由使用该走廊、阳台、通道、门厅的房屋所有权人按产权份额或使用面积比例分担。
4.房屋共用的供排水管、水泵、水箱、供电线路、垃圾道、排气井、化粪池等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由共用户按户平均分担,排水管、垃圾道的破损、淤塞,由破塞处以上共用使用层各户按户平均分担。
5.电梯的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6.住宅区内的道路、水表及化粪池话粉外上下水管道窨井、室外泵房、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负责维修、养护。
7.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用设施,凡属人为破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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